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龙源小学:
我局查处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龙源小学拖欠张怀鑫、潘志清、李水带三名员工的工资共43683元一案,因无法通过邮寄送达及现场送达等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文书,依照《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作出限期整改指令书、行政处理决定书、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后,应当在宣告后当场送达当事人;无法当场送达的,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送达。”及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九十五条第一款“受送达人下落不明,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,公告送达。自发出公告之日起,经过三十日,即视为送达。”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《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》(城区人社监字〔2023〕第16号):
“被催告人: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龙源小学
你单位存在拖欠张怀鑫、潘志清、李水带三名员工的工资共43683元,违反了《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》第十条第一款“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照确定的工资支付周期足额支付工资,不得拖欠或者克扣。”的规定,我局于2024年7月13日向你(单位)公告送达了《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》(清城人社监字〔2023〕第16号)。
因你(单位)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,又不履行我局作出的行政决定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》第五十四条之规定,现依法向你(单位)催告,请你(单位)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觉履行以下决定:以现金或银行转账等方式足额支付张怀鑫、潘志清、李水带三名员工的工资共43683元。逾期仍未履行的,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。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》第三十五条规定,被告知人如对该履行行政决定催告有异议,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,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;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,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。”
特此催告。
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,经过三日即视为送达。
特此公告。
清远市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
2025年2月26日